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學院院長遴選暨連任辦法

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學院院長遴選暨連任辦法

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教育學院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報呈校長核定

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教育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報呈校長核定

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教育學院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報呈校長核定

 

第一條  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遴選本院院長,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組織規程 第十一條之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  院長候選人須為校內外教授或相當職級學術工作者。

經推薦為院長候選人如非本校教授者,須能納入本校員額編制內始得推薦。經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之校外教授,如奉校長核定予以聘兼,學院應以其統籌員額聘任為專任教授,並依其學術專長將聘任案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得逕予聘任為相關系(所)教授,惟學院員額不足時,得由學校先予借用員額。

第三條 本院置院長一人,綜理院務,任期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

院長連任應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,通過後提請校長續聘。如決議不通過連任,或任期屆滿不再連任,辭職、出缺或因重大事故解除院長職務時,應由院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。

前項所稱重大事故致院長不適任時,應由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,提請校長解除院長職務。

第四條   本院為辦理院長遴選事宜,應於院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出缺後三個月內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)。

遴選委員會由本校學術副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在無學術副校長時,召集人由委員互相推選產生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 其餘委員由下列方式產生:

  • 由本院各系、所推選該系、所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代表組成。單一系、所、中心推選一人,系、所合一之單位推選二人擔任委員。前述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以在本校支薪者為限。
  • 由遴選委員推選院外公正及關心本院發展人士一至三人擔任委員。

各系、所、中心之教授與副教授人數不足時,由其所屬專任助理教授中推選。

委員於遴選過程中成為院長候選人者,應即退出遴選委員會;遺缺由各該系、所、中心選出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。

第五條   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一個月內公開向各界徵求院長候選人,受理推薦以一個月為原則。

第六條   院長候選人依下列推薦方式產生:

  • 自薦。
  • 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或相當職級學術工作者五人以上推薦。

前項院長候選人除自薦者外,應先取得被推薦人之書面同意書。 

第七條   院長候選人應以書面提供學經歷、著作目錄、學術成就、行政經驗及對本院未來發展之整體意見等資料,送交遴選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。

第八條   遴選委員會依書面審查,決定複審之院長候選人,並安排與複審之院長候選人進行面談。

遴選委員會於面談後,應擇期開會,依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院長人選二至三名,並依得票順位提請校長擇聘之。

遴選委員會如一時無法遴選出院長人選,遇院長任期屆滿時,則由校長先行聘請適任人選暫代之。

第九條   遴選委員會之召開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

第十條   遴選委員會因故無法於組成後一年內完成遴選工作,則應解散,另行改組。

第十一條  遴選委員會於新任院長就任後即行解散。

第十二條  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。